關于《長沙市望城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69號)和《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的通知》(湘農聯〔2023〕24號)文件精神,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扛牢糧食安全政治責任,全面落實惠農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長沙市望城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二、目標任務
(一)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充分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鼓勵傾斜支持糧食生產特別是雙季稻生產,確保每年按質按量完成糧食生產目標任務。
(二)維護種地農民利益。強化正向激勵,在保障耕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既得利益不受損基礎上,鼓勵多種糧、種好糧。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發放與耕地保護行為相掛鉤機制,保障耕地數量不減少、耕地質量不降低,不斷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三、主要內容
(一)準確把握補貼對象
《實施方案》的補貼對象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該對象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已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實施或組織耕種的,補貼資金由承包方領??;二是已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將耕地流轉至經營方,且承包方、經營方在流轉協議中約定了補貼資金收益人,流轉協議報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指定機構備案后,按照協議執行;三是沒有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村組未發包土地,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村組集體,如有協議的按照備案協議約定對實際種植者進行補貼。
針對承包方發生身份轉變導致出現補貼歸屬爭議問題,分下面兩種情況,各單位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理:一是承包方家庭成員發生變動且不影響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權不變,繼續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二是承包方為整體消亡戶的,應及時銷戶,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二)明確補貼依據和標準
補貼依據可分為兩種:1.已確權登記頒證到戶的耕地,以實際種植作物的耕地面積作為補貼依據;2.暫未確權登記頒證到戶的耕地,由所在村(社區)組核實耕地上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作為補貼依據。根據當年上級下達資金和補貼面積等情況綜合測算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95元/畝。為降低補貼標準差異,保障年度間政策總體穩定,可在補貼資金額度內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20%,即最高按照114元/畝補貼。按上述補貼標準發放后仍有結余的,對雙季稻種植規模達30畝以上符合條款(一)的對象進行補貼。
(三)劃清補貼發放范圍
以下情形依規不予發放補貼:
1.已經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
2.已經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
3.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的耕地;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經改變用途的耕地;
5.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6.長年拋荒的耕地。對拋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
7.違反耕地保護的其他情形。
(四)落實資金安排和確定發放方式
以前年度結轉資金和當年預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統籌安排使用,確保補貼不折不扣發到農民手中。根據糧食實際播種面積等因素加大對雙季稻生產傾斜支持力度,確保完成年度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任務目標。
嚴格執行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補貼資金封閉運行,除村組集體、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戶補貼資金全部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發放。原則上每年6月3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到位(具體根據中央資金下達時間確定)。
四、解決的問題
1.在省總體方案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完善了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發放范圍等內容。
2.相較于2015年-2022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實施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業"三項補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72號),《實施方案》不再實施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確定確權登記辦證到戶耕地實際種植作物為主要補貼依據。
3.針對暫未確權登記到戶的耕地,我區以實際種植面積為依據,補貼標準按照確權登記辦證到戶耕地補貼標準,同時鎮、村(社區)兩級的申報程序得以進一步細化。
長沙市望城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