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WCDR-2023-01005
望政辦發〔2023〕10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沙市望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各相關單位:
《長沙市望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
長沙市望城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區級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號)、《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23〕1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區級儲備糧承儲、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區級儲備糧是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有效調控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糧權屬于區人民政府,其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配置、分類管理、優儲安全、滿足需求的原則。
第四條區糧食和物資儲備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糧食中心)負責擬訂區級儲備糧總量計劃,配合區發改局做好指導、監督、協調區級儲備糧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下達以及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長沙市望城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區發改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區級儲備糧相關工作。
區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區級儲備糧監管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查處。
第二章計劃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控糧食市場穩定、應急供應需要、保障糧食安全,建立一定規模的區級儲備。區級儲備糧以早秈稻為主,質量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三等以上(含三等)和食品衛生質量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區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及質量要求,由區糧食中心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區糧食中心在當年第四季度將次年區級儲備糧規模、購銷、輪換、儲存、檢測、監管等工作計劃所需經費,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區糧食中心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農發行制定并下達,由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八條區級儲備糧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先進先出并按計劃均衡輪換。區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觀調控需要,經區糧食中心、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超過規定4個月輪換架空期的承儲企業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費等財政補貼。
區糧食中心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農發行下達區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自下達輪換計劃之日起,由承儲企業按照計劃自行組織實施。
第九條區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區級儲備糧相關交易憑證、資料應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區糧食中心報送區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并抄送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農發行。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一條區糧食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從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主體中確定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糧食企業,倉房設施自有,倉庫容量、倉儲設施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承儲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三)具有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糧食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必需的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糧情的條件。
(四)具有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具有能夠與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信息平臺對接的糧庫信息化管理基礎設施。
(六)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具備農發行地方儲備糧貸款條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區糧食中心與承儲企業簽訂《長沙市望城區區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和區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技術。
(二)執行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和輪換計劃,保證入庫的糧食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三)區級儲備糧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相分離,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管理。
(四)區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五)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對區級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
(七)執行國家、省和市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相關臺賬。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承儲的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三)擅自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倉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區級儲備糧,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
(四)以區級儲備糧擔保、清償債務。
(五)以虛購虛銷、以次充好、以陳頂新、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
(六)將區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它業務混合經營,利用區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七)不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八)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區級儲備糧霉壞變質。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承儲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即時由區糧食中心按第十一條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
區級儲備糧的退出可采取清盤、劃轉等方式進行,清盤收益上繳區財政補充糧食風險基金,虧損由區財政負責。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區級儲備糧實行入庫必檢、出庫必檢、在儲抽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對輪入購進的擬作為區級儲備糧的原糧進行質量安全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入庫。入庫后應當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區級儲備糧。
區級儲備糧出庫應當對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在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出庫前糧食承儲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根據糧食出庫檢驗制度進行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檢驗結果報區糧食中心備案;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或者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當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暫緩出庫。未經出庫檢驗的,不得出庫銷售;經檢驗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不得作為食用用途出庫銷售。
區糧食中心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對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區級儲備糧入庫驗收檢驗和出庫檢驗由區糧食中心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
被委托的糧食檢驗機構應當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企業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對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應當保證入庫的區級儲備糧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標準,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并加強對在庫區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確保質量良好。
承儲企業采購的區級儲備糧應為最近生產季生產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區級儲備糧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銷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輪換
第十九條輪換計劃由區糧食中心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農發行制定下達。
第二十條輪換管理規定:
(一)輪換計劃。區級儲備糧三年輪換一次,按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先進先出、均衡輪換的原則,及時下達輪換計劃,原則上早秈稻輪換計劃不早于每年1月份下達。
(二)輪換方式。輪換可以采取邊購邊銷、先銷后購、先購后銷的方式進行。早稻儲備原則上通過糧食中心批發市場采取競價交易方式輪換,授權承儲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省級及以上糧食中心批發市場共同組織實施,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輪換盈虧由承儲企業負責。
(三)輪換原則。根據“先入先出、儲存安全、實物兌換、成本不變”的原則,采取同品種等量輪換。正常宜存的區級儲備糧原則上按照早秈稻不超過3年的儲存年限;不宜存的區級儲備糧,必須及時輪換。
(四)輪換驗收。輪換入庫前,區糧食中心對擬輪入倉房進行空倉確認;輪換結束后,由承儲企業申請,區糧食中心、農發行對輪入糧食數量、質量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財務管理規定:
(一)貸款由農發行按照相關政策和文件對承儲企業及時足額發放,貸款的發放和使用嚴格按照相關信貸制度執行,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做到庫貸掛鉤、專戶管理、??顚S?,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二)區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機制,由區財政局負擔并列入預算,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區財政局根據區糧食中心的驗收情況和補貼撥付申請撥付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補貼。
(三)費用補貼標準及調整機制:
1.貸款利息。利息補貼按承儲企業儲存規模、入庫成本價格和銀行當期貸款利率按年計算。
2.保管費。保管費每年每噸100元。
3.輪換費。輪換費每噸180元,三年輪換一次,折合每年每噸60元。
4.費用補貼標準調整機制:費用補貼標準須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區糧食中心商區財政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調整。
(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損耗,由區糧食中心會同區財政局核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承擔。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違反承儲合同行為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動用
第二十二條區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區人民政府,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全區或者大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糧食中心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區糧食中心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承儲企業實施。
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區級儲備糧動用后,應當及時恢復庫存。
第二十六條區級儲備糧動用取得的差價收入上繳區財政補充糧食風險基金,動用發生的差價虧損及有關費用由區財政據實補貼。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區糧食中心應當對區級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指導檢查。
區糧食中心在指導檢查中,發現區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通知承儲企業立即整改,并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區發改局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區級儲備糧由區糧食中心配合區發改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承儲企業承儲的區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和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區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檢查承儲企業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區糧食中心應當建立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條區財政局依法對區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等。
區市場監管局、農發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區糧食中心、區發改局、區財政局等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不及時、足額撥付區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三)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四)發現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儲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區級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自主適當儲糧。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