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基層法律服務領域首錯免罰清單(試行)
WCDR-2023-07001
望司發〔2023〕3號
關于印發《長沙市望城區基層法律服務領域
首錯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法律服務所:
為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特制定《長沙市望城區基層法律服務領域首錯免罰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長沙市望城區基層法律服務領域首錯免罰清單(試行)
長沙市望城區司法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長沙市望城區基層法律服務領域首錯免罰清單(試行)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不予處罰條件 | 備注 |
1 | 違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